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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學生生病,補測驗要被強制折扣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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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學生生病,補測驗要被強制折扣分數? 更新: 因生病,補測驗要被強制折扣分數,是合理嗎? 請知識圈網友注意是 1.因生病,不是因請假,補測驗要被強制折扣分數! 2.因生病,補測驗,哪裡會什麼有不公平? 更新 2: 3.學生家長代學生為向學校請不可抗力假,學校有將其准以病假。 更新 3: 謝謝 父親永遠慈祥舉例, 原來如此。

最佳解答:

擬答: 按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可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前者明定於憲法第二十一條,旨在使人民得請求國家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之給付,國家亦有履行該項給付之義務。至於人民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固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參照),惟鑑於教育資源有限,所保障者係以學生在校接受教育之權利不受國家恣意限制或剝奪為主要內容,大法官釋字626號解釋理由書已有明釋。是以,國家機關基於受憲法第21條規範,實務上以強迫入學方式(國民教育法第2條第1項前段),積極使適齡人民受有國民教育學校學生資格與身分,其目的係為履行提供以國民教育為內容給付(給付性權利)之義務;又鑑於國家財力、資源有限,對於國民教育學校以外教育,則尚無納為國家履行教育給付之義務,因之,並無積極使人民受有國民教育以外教育(單純的防禦性權利)之學校學生資格或身分之必要。職是,大法官釋字626號解釋所指人民受教育之權利,依其憲法規範基礎之不同,區分為「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及「受國民教育以外教育之權利」其基本出發點,應係本此旨趣。 是以,「國民教育階段學校學生資格與身分」之存否,係以「人民年 齡是否屬國民教育適齡」為因,生直接因果關係之連結,並無以「受教育權」為因。換言之,人民因適齡,取得國民教育「學生資格與身分」,故受國民教育學校學生「教育權受重大影響」,自始不生國民教育學校「學生資格與身分之取得或喪失」,此與系爭釋字382解釋學校受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權有重大影響」相較,制度雖不同,但非謂國民教育學校學生「學生資格與身分無喪失」即表示其「教育權無受重大影響」,已是顯然,此合先敘明。 相對人是醫療機構?還是教育機構?而本案抗告人生病, 發生非屬人力所得控制之急性嚴重水瀉和嘔吐..等等,急需救治之生病『形成事實』類別事件,是屬醫療機構判斷餘地審度範圍?還是教育機構判斷餘地審度範圍?相對人如再稱或視折扣學生成績可幫助學生日後再遇考試不會生病,此種有醫療功能之預言行政,似涉有「廣告不實」或違反醫師法非醫師不得從事醫療行為的法令之虞?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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