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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 法律問題
我再幾個月前在UT留言版留言有關一夜情 網愛字樣 但無金錢字樣 昨晚警察局打給我說要我去到案說明 我都已經忘記了~警察打來才想起來!! 請問我該怎麼辦?我犯法了嗎? 更新: 那他叫我去到案說明~我該說什麼? 作筆錄時該注意什麼?
最佳解答:
圖片參考:http://www.fx-word.com/img1/20070828/1188239216U.gif 1、首先讓你知道什麼是兒少法第29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判的罪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移送程序為警察機關『偵辦』→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管轄地方法院『判決』,重點來了!檢察官的起訴動作相當重要,能決定法官要怎麼作出判決,所以當收到檢察署通知書時一定要準時前往,面對檢察官的問話一定要誠懇、真實、哀求,告訴『檢座』自己是無心之罪、有心改過,希望檢座能從輕起訴量刑,這樣一來或許能求得緩起訴或易科罰金,免去有期徒刑之判決。 2007-11-05 11:05:42 補充: 樓上yuhmei 大大引用條款可能搞錯了,針對這種案件,警察機關通常都是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來偵辦移送的。 2007-11-06 12:24:33 補充: 警察通知您到案說明,你還是要乖乖的前往,通常警察機關已經掌握相當的證據才會通知當事人到案,前往時製作偵訊筆錄一定要據實回答,不要自相矛盾,亂蓋一通反而會造成檢察官以推委之詞逕行起訴。 對了!如果您已經年滿18歲,你可以去參考一下大法官在623釋憲條文內容,說明已經縮小兒少法第29條適用範圍,排除18歲以上之成人了,目前沒有任何一條刑責可規範網路援交,也就是說在18禁的限制下,無論是公開跟密談,都被排除在少法第29條適用範圍之外,檢察官問訊時,直接告訴檢察官用623釋憲文做參考判決,檢察官會不起訴處分的,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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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有律師陪同以免警方誤導引誘 因為你的筆錄是檢察官起訴的重要依據 如果是留言有關單純一夜情 網愛字樣無涉及但無金錢字樣 應該至於觸犯兒少法29條 2007-11-06 22:16:58 補充: 應該不至於觸犯兒少法29條 (sorry~應該說是完全無關)|||||是阿!少年保護法 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 相關法條 【罰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58 條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 65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一 對於兒童及少年所為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予以禁止。 二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情節嚴重。 三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 拒不接受第一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參加為止。8081B933AEEFE995
兒少法 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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