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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7-11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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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喔...我在7-11作壓!! 像7/1日~~基本工資改95元... 我本來領時薪...工讀生17歲...可是... 老闆說時數超過168小時要改為月薪...17300元 扣掉勞健保..-500剩16800... 到底何不合理呢?? 我現在..1ㄍ月17300÷26=665元 665÷8=83元 ??不是要95元嗎 如果1小時95*8=760元 760*26=19760元 ??到底...有被吭ㄇ?? 最不理解的是.....為什ㄇ時薪領ㄉ好好ㄉ...要改月薪呢? 正職不是要滿18歲左右....是ㄇ@@?
最佳解答:
其他解答:
版大你好,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44條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又查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百分之七十。你已年滿16歲以上,所以非屬童工,且法並無明定年滿18歲以上,才可雇為正職,依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以公司是可以跟你簽定以時計或以月計方式支給薪資的。 二、基本工資以月計酬17,280元,折算後每小時薪資為72元(17,280÷30÷8=72),較以時計酬的95元少了23元,是因為本次勞委會修正提高勞工基本工資時,考量在未修正之前,大部分企業並未發給所屬部分工時人員(以日計酬及以時計酬)例假日及法定休假日的工資,爰將之納入計算;也就是說之前部分工資66元,很多人以為不用給例假及法定休假,但其實企業是應該依法另行核給例假日及法定休假日的薪資。 三、設以1年為期,又月薪人員及部分工時人員的工作時數一樣多為前提,計算如下: 以月計酬的年收入計為:17,280*12=207,360 以時計酬的年收入計為:95*(52*42-88)=199,120(註) 註:95是每小時工資;52*42是一年有52週,每週法定最多工作42小時;減88是指有11天的紀念日,每天8小時。又,以上計算為正常工時,並未包含延長工時及假日加班。 由知部分工時人員並沒有比較多錢,而且第2年起月薪人員有7天的特別休假,部分工時人員沒有,所得差距會更大。 四、部分工時人員仍然要負擔部分勞保及健保的費用。 五、若你每月工作時數超過168小時,公司要把你改為月薪人員,不管合不合理,我都建議你轉正職,之前就算過了,月薪人員錢比較多,而且第2年起有特休;雖然乍看之下月薪每小時是比原來的時薪少23元,但實際上如果不考慮加班費計算方式的話,確實是領月薪比較有利。 六、綜上,正常狀況下我認為7-11沒有坑你。以7月份為例,正常工時為192小時(24個工作天,超過即算加班),如果你只想做短期,那可能領時薪會比較划得來,可以多領960元,但如果你預計會待在7-11工作久一點,我建議你改月薪,主要就是差在紀念日及特休。 七、為什麼新聞媒體報導很多企業將原本時薪人員轉為月薪人員呢? 因為勞工一旦工作超過法定每日工作8小時及每2週84小時的工作時數,則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時部分必須以時薪乘1.33或1.66倍發給加班費,又,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以假日加班為例,某甲領基本月薪17,280元,因假日那天原本就已經有發給工資,所以公司每小時加班費只要再加給72元就可以了;某乙領時薪95元,假日加班費必須加倍給與,1小時就變成190元。 很多公司必須長期要求員工加班,所以用時薪人員來加班,反而會使得成本增加,也就因此將時薪人員轉為月薪了。 另外,在你的問題中有提到你1個月工作天數26天(95*8=760元 760*26=19760元),那肯定是有加班了,正常而言每個月的工作天數大概是22到24天左右,不知道你們公司有算加班費給你沒。 八、7-11可不可以把你計薪方式依你的上班時數多寡,而將契約改來改去呢? 我想這得視契約內容中有關計薪方式部分,是不是有提到當工作時數超過168小時以上,就要改以月薪計支的但書,如果沒有,則7-11是不能片面中止合約,除非你同意改約,否則你大可主張依現有契約的權利及義務來實現,如果他們硬要改約,你可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然後跟公司要資遣費。 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幫助。|||||鴻的算法有問題,我補充一下,一個月26天來算*1天8小時=208個小時,其實這個已經超過每週基本工時42小時。 如果你們店超過168小時要改為月薪沒關係,多出來的時間(每週42小時)公司必須付給你加班費用,如果店硬要把加班費扣掉,這部份的薪水你是可以爭取的。|||||合理 工讀時薪95:因為工讀上限時數為160小時內.因為可工作時數少.所 以單價高.就好像包月比零租便宜一樣意思.因為勞工是出賣勞力. 正職不是要滿18歲:不是看年紀. ps:你先想想政府為甚規定有月薪和時薪.用意在哪. 簡單來說為了讓勞工可以獲得更多工作機會.因為你在7-11工作. 比較缺人.所以有機會上26天的班.如果換工作.也許只分到10天. 如果用月薪去算.那10小時830.所以政府才規定每小時95. 還有補充一點 結論:"工作機會"8081B933AEEFE995
7-11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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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喔...我在7-11作壓!! 像7/1日~~基本工資改95元... 我本來領時薪...工讀生17歲...可是... 老闆說時數超過168小時要改為月薪...17300元 扣掉勞健保..-500剩16800... 到底何不合理呢?? 我現在..1ㄍ月17300÷26=665元 665÷8=83元 ??不是要95元嗎 如果1小時95*8=760元 760*26=19760元 ??到底...有被吭ㄇ?? 最不理解的是.....為什ㄇ時薪領ㄉ好好ㄉ...要改月薪呢? 正職不是要滿18歲左右....是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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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先不要算 月薪代表正職人員.薪水17000左右.又有4天公休 算法2種: 1.一個月26天來算*1天8小時/(除于)17000的話.一小時81至85 2.17000/(除餘)26天.一天653元 653(除餘)/8小時 1小時81至85 時薪又是有做有錢.沒做沒錢 但是現再1小時95元 1小時95元*(乘於)8小時*(乘於)26天 一個月19760 你想當時薪優遇月薪..當然給你月薪來的划算 正職26天工作天 跟時薪26天來說..當然正職對你不利.. 所以你被坑了..叫做變相減薪.. 還有16歲不是學生..也是可以做正職的阿.但是多數店家 一定要滿18歲才可以.你又不是學生的才可以喔 2007-08-04 22:01:40 補充: 正職的話..你可以跟店長爭取6天假... 才叫它不照勞工局給薪..你就不要客氣爭取多2天假.. 爭取多1天對你不划算..1定要爭取2天才好.. 2007-08-04 22:02:08 補充: 正職的話..你可以跟店長爭取6天假... 誰叫它不照勞工局給薪..你就不要客氣爭取多2天假.. 爭取多1天對你不划算..1定要爭取2天才好.. 2007-08-04 23:53:01 補充: 謝謝1號意見著指教.. 其使正職超時算不算有加班費..我在打字時就有想到了. 但是已我呆過7-11經驗過..不過抱歉6至7年的事情. 除非老闆娘有叫你加班才有加班費..否則它是不叫你加班. 而且你時間到沒回家.續呆的話..不給加班費.. 不過像1號意見著.有提起其於正職超時問題..你可以照1號著去爭 取..反正是你權利..不過我不較傾像一個月6有天假.其他解答:
版大你好,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44條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又查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百分之七十。你已年滿16歲以上,所以非屬童工,且法並無明定年滿18歲以上,才可雇為正職,依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以公司是可以跟你簽定以時計或以月計方式支給薪資的。 二、基本工資以月計酬17,280元,折算後每小時薪資為72元(17,280÷30÷8=72),較以時計酬的95元少了23元,是因為本次勞委會修正提高勞工基本工資時,考量在未修正之前,大部分企業並未發給所屬部分工時人員(以日計酬及以時計酬)例假日及法定休假日的工資,爰將之納入計算;也就是說之前部分工資66元,很多人以為不用給例假及法定休假,但其實企業是應該依法另行核給例假日及法定休假日的薪資。 三、設以1年為期,又月薪人員及部分工時人員的工作時數一樣多為前提,計算如下: 以月計酬的年收入計為:17,280*12=207,360 以時計酬的年收入計為:95*(52*42-88)=199,120(註) 註:95是每小時工資;52*42是一年有52週,每週法定最多工作42小時;減88是指有11天的紀念日,每天8小時。又,以上計算為正常工時,並未包含延長工時及假日加班。 由知部分工時人員並沒有比較多錢,而且第2年起月薪人員有7天的特別休假,部分工時人員沒有,所得差距會更大。 四、部分工時人員仍然要負擔部分勞保及健保的費用。 五、若你每月工作時數超過168小時,公司要把你改為月薪人員,不管合不合理,我都建議你轉正職,之前就算過了,月薪人員錢比較多,而且第2年起有特休;雖然乍看之下月薪每小時是比原來的時薪少23元,但實際上如果不考慮加班費計算方式的話,確實是領月薪比較有利。 六、綜上,正常狀況下我認為7-11沒有坑你。以7月份為例,正常工時為192小時(24個工作天,超過即算加班),如果你只想做短期,那可能領時薪會比較划得來,可以多領960元,但如果你預計會待在7-11工作久一點,我建議你改月薪,主要就是差在紀念日及特休。 七、為什麼新聞媒體報導很多企業將原本時薪人員轉為月薪人員呢? 因為勞工一旦工作超過法定每日工作8小時及每2週84小時的工作時數,則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時部分必須以時薪乘1.33或1.66倍發給加班費,又,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以假日加班為例,某甲領基本月薪17,280元,因假日那天原本就已經有發給工資,所以公司每小時加班費只要再加給72元就可以了;某乙領時薪95元,假日加班費必須加倍給與,1小時就變成190元。 很多公司必須長期要求員工加班,所以用時薪人員來加班,反而會使得成本增加,也就因此將時薪人員轉為月薪了。 另外,在你的問題中有提到你1個月工作天數26天(95*8=760元 760*26=19760元),那肯定是有加班了,正常而言每個月的工作天數大概是22到24天左右,不知道你們公司有算加班費給你沒。 八、7-11可不可以把你計薪方式依你的上班時數多寡,而將契約改來改去呢? 我想這得視契約內容中有關計薪方式部分,是不是有提到當工作時數超過168小時以上,就要改以月薪計支的但書,如果沒有,則7-11是不能片面中止合約,除非你同意改約,否則你大可主張依現有契約的權利及義務來實現,如果他們硬要改約,你可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然後跟公司要資遣費。 以上回答希望對你有幫助。|||||鴻的算法有問題,我補充一下,一個月26天來算*1天8小時=208個小時,其實這個已經超過每週基本工時42小時。 如果你們店超過168小時要改為月薪沒關係,多出來的時間(每週42小時)公司必須付給你加班費用,如果店硬要把加班費扣掉,這部份的薪水你是可以爭取的。|||||合理 工讀時薪95:因為工讀上限時數為160小時內.因為可工作時數少.所 以單價高.就好像包月比零租便宜一樣意思.因為勞工是出賣勞力. 正職不是要滿18歲:不是看年紀. ps:你先想想政府為甚規定有月薪和時薪.用意在哪. 簡單來說為了讓勞工可以獲得更多工作機會.因為你在7-11工作. 比較缺人.所以有機會上26天的班.如果換工作.也許只分到10天. 如果用月薪去算.那10小時830.所以政府才規定每小時95. 還有補充一點 結論:"工作機會"8081B933AEEFE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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