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102年所得稅
發問:
想請問一下!我的所得總額是469612,扶養母親70歲以下,母親無所得,只有利息收入但少於24萬,請問我今年要繳多少稅?
最佳解答:
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人數 年滿70歲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 = 所得淨額 469,612 -( 85,000 * 2 + )- 79,000 108,000 = 112,612 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應納稅額 112,612 * 5% - 0 5,630 應納稅額 - 扣繳稅額 - 可扣抵稅額 = 應繳稅額 5,630 - - = 5,630 因您未提供您的所得類別,上述計算是依薪資所得469612作計算。全戶利息所得未達27萬不會課徵到綜所稅,因為可以扣除利息特別扣除額27萬。 102/08/25-102年個人綜所稅可扣除的項目有哪些? 免稅額:每人每年85,000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127,500 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標準扣除額【單身】79,000、【已婚】158,000 列舉扣除額項目: 【捐贈】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保險費】每年每人24,000,健保可全額列報。 【醫療及生育】無限額;但受保險給付,不得扣除。 【購屋借款利息】限自用住宅,每戶每年300,000。 【租金支出】每戶每年120,000,與購屋借款利息二者擇一有利申報。【災害損失】無限額;但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份,不得扣除。 特別扣除額 【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08,000 【教育特別扣除額】子女每人每年25,000就讀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除外。 【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108,000 【儲蓄特別扣除額】每戶每年270,000 【財產交易損失】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可遞延三年。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25,00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所得淨額x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0~520,000x5%-0=520,001~1,170,000x12%-36,400=1,170,001~2,350,000x20%-130,000=2,350,001~4,400,000x30%-365,000=4,400,001以上x40%-805,000= 希望我們上述的答覆~可以協助您解決問題,幫助您找到合適的答案。 若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歡迎使用補充或至部落格留言!我們會儘速再為您補充說明。 亦歡迎至下方部落格線上諮詢!我們有專業的服務人員,提供線上立即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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