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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內容問題不懂3-急

發問:

問題1:何謂隔地犯(可否順便解釋刑法4條文有相關) 問題2:何謂從舊從輕原則(可否順便解適刑法第2條第1項條文) 問題3:可否說明刑法第2條第3項條文含義 問題4:可否說明刑法第7條條文含意(其中最輕本刑?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著?) 問題5:何謂人之效力(包含國內法-總統及國大.立委.議員而國際法包含-外國元首.外國使節.外國軍隊)包含種類可否加以說明

最佳解答:

Q1:所謂隔地犯,參照現行刑法第四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乃指行為人之全部或一部犯罪行為,抑或其行為之結果,係發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即認為係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Q2:此部分在下曾於閣下另外發問之問題中解過,煩請參照。 Q3:現行刑法第七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乃指凡中華民國國民,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刑法第五、第六條所規定之仍有本刑法適用之犯罪以外之犯罪時,如該犯罪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仍有本刑法之適用。又如該犯罪,為犯罪地之刑法所不處罰者,即無本條之適用。 Q4:人之效力,指刑法對人的適用範圍。依據屬人原則,凡中華民國國民,原則上即有本法之適用。但是總統之刑事豁免權,或是國大代表與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於會期中之不逮捕特權,至多只能是唯一種刑事程序上之暫時性障礙,並非完全排除本法之適用(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7號解釋)。但是國大代表與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之言論免責權,就其性質,不同於會期中不逮捕特權,乃是憲法為免民意代表因發表某些言論,導致其他外力介入,干涉民意機關運作,致使民意機關無法充分發揮其職權,故透過憲法規範,排除民意代表因其言論所生之刑事責任(或是民事責任),但只限於與議事相關之情形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1號解釋),且須受到民意機關內部規律之規範,故此項權利僅有相對性。而外國元首、使節、軍隊等,依國際法上,享有治外法權,故無本法之所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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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解答:4301D6A3A87253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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